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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小归纳

 

一、适用简易计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二)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财税〔2017〕58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可选择简易计税

 

(一)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三)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事项规定)

 

(四)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

 

(五)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分别核算后,对于符合上述(一)、(二)、(三)项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同一地级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