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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不能叠加享受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优惠大部分可以叠加享受,但是有一些文件明确规定,以下这几种情形是不能叠加享受的!今天小编就来帮您捋一捋,按文件出台顺序分别是: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进一步明确,国发〔2007〕39号文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财税〔2009〕69号文件同时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对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叠加享受15%优惠税率和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上述过渡优惠政策是指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明确: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某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00万元,第20行“减:所得减免”为60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所得减免”为该企业取得7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已进行了优惠备案),无其他调整事项。则该企业2017年汇算清缴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应为(   ),第28行“应纳税额”应为(    )。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而不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减半征收,该部分差额应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里。根据填表说明,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减免所得税额=(2000-600)×10%-(700-500)×50%×(25%-15%)=130(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2000-600)×25%-减免所得税额130=220(万元)。

应纳税额也可以通过如下算法验证:

应纳税额=(2000-700)×15%+(700-500)×50%×25%=220(万元)。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其他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