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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所得税处理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要求,要以更大力度、更实措施,坚决完成2018年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工作目标,今年国有企业应当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本文对分离移交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作如下分析。

 

“三供一业”指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将其分离移交给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要求,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专项补助资金符合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国有企业收到政府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应作为应税收入。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但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税前扣除。

 

无偿划转应视同销售

 

国办发〔2016〕45号文件第四项规定,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税务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由此可知,由于“三供一业”的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国有企业应当视同销售,并按照“三供一业”的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维修改造支出可税前扣除

 

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原则上先移交后改造,但也有的省规定可以先改造后移交。无论适用哪种方式,维修改造都是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也有观点认为,若采用先移交后改造的方式,由于相应资产已不属于企业所有,其维修改造支出应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但笔者认为不妥,先移交后改造相当于提供售后服务,无论先移交还是后移交,维修改造都是国有企业剥离“三供一业”必须发生的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

 

支付补偿款能否扣除观点不一

 

在实务中,一些“三供一业”接收单位要求国有企业支付补偿款或补助款,当地政府也允许国有企业支付补偿款或补助款。那么,国有企业支付的这笔补偿款或补助款能否税前扣除呢?

 

对此,业内人士观点不一。赞同不能税前扣除观点的人士认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三供一业”在分离移交后,相应资产已不属于企业所有,支付的补偿款或补助款也无法为国有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故应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但国有企业认为,补偿款或补助款与维修改造支出类似,也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国办发〔2016〕45号文件第九项规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由此可见,补偿款或补助款是国有企业与接收单位之间为使移交顺利达到的补偿协议,并非必要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笔者支持这种观点。

 

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财企〔2005〕6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无偿移交资产时,根据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文件和与接收资产的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核销有关资产,调整相关账务,并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在实务中,有些企业“三供一业”的固定资产或不动产分离移交时发生了损失,那么该损失是否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呢?

 

多数观点认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形式的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进行专项申报,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但也有观点认为,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三供一业”是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属于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不是“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不符合资产损失的定义,且其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行的无偿划转,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属于非公益性捐赠,其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合理化建议

 

在实务中,很多国有企业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需要纳税表示不能理解,因为其是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移交,对其征税没有起到政策支持的作用。已废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0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60号)分别对石油石化企业和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允许据实或分期税前扣除。

 

笔者建议,可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出台特殊政策,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