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税务处理

骄阳八月,正值公司团建出游的高峰期,出游玩高兴了,回来后,旅游费用处理却让不少财务头疼。今天小e就介绍一下旅游费用的相关税务处理,希望能给各位带去一些帮助。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增值税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组织员工外出旅游的费用,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因此该笔支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组织员工旅游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