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最后一天了!收入确认还没把握?别慌!小编给您交个底!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一年一度的重头戏,然而,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对某些收入确认难以把控,今天小编用六大案例教你解决收入确认的疑难杂症。

收入确认全攻略

一、我公司在销售家电时,免费赠送给客户一批配件,对于这批配件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我公司为居民企业,对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对于我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何时确认收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小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我公司投资A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于2016年12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于2017年1月到有关部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请问我公司应于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企业应于2017年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我公司对外出租一栋办公楼,租期5年,我公司一次性预收租户2年租金,那么,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

  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五、我公司应付账款中有几笔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是否应该作为收入来确认?

  税法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六、我公司在2018年2月发生销售退回,金额200万元,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期为2018年4月1日,我公司将这200万调整了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上我公司可以冲减2017年的收入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