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转让不动产差额缴纳增值税,但是原来的发票丢失了,怎么扣除?

问题一:转让不动产差额缴纳增值税,但是原来的发票丢失了,怎么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问题二:企业销售货物,购货方是事业单位,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除企业之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问题三: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