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问题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题二:2017年度汇算清缴何时开始网上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为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接收工作,税务部门正在进行申报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具体时间以各省市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问题三: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

  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

  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

  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的企业,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题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上有何具体要求?

(一)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二)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企业注销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五:不同类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何差异?

(一)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