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之业务招待费篇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需的一项成本费用。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一些费用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

扣除限额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不仅指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注意两个事项:

1、从事股权投资不仅仅指专门从事;

2、认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但不认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业务招待费不等于餐费

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事实上,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员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对于出差途中发生的招待业务客户发生的餐费应作为招待费支出并按比例扣除。

 

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会议费”。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业务招待费与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企业未实行出差定额伙食补助而是实际报销的,员工出差途中的餐费,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可据实扣除,无需并入招待费支出;对于出差途中发生的招待业务客户发生的餐费应作为招待费支出并按比例扣除。

业务招待费与职工福利费‍

在设有职工食堂的企业,员工在食堂就餐发生的餐费,应在职工福利费列支;而食堂购买烟、酒、饮料、茶叶、食品,招待客户的支出应在业务招待费列支。区分业务招待费和职工福利主要是看受益对象。

为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虽然简单,但业务招待费容易与福利费、会议费、差旅费、业务宣传费等混淆,因此正确划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的界限是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