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取得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列支凭据吗?


问题一

我公司取得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列支凭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问题二

税前列支项目中返聘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如何区分?

返聘离退休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离退休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三

税前列支项目中转账与非转账方式的费用如何区分?

非转账方式:根据财税〔2009〕29号文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除个人外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向个人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以税前扣除。

转账方式:根据财税〔2009〕29号文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企业以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题四

税前列支项目中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的费用如何区分?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广告性赞助支出:根据上述规定,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题五

税前列支项目中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费用如何区分?

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六

税前列支项目中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如何区分?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