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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一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来源:言税

 

我们知道核定征收是相对于查帐征收而言的一种简化的税收征管方式,它通常又分为定额和定率二种,定额征收俗称包税。定率征收的率指的是应税所得率,是按照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幅度标准确定,最近浙江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也陆续发布公告明确,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率暂按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最低限为: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如果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  核定其适用的行业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比如某建筑企业年收入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100*8%=8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年应纳税额=8*50%*20%=0.8万元。

 

接下来我们了解下哪些情形可以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法定情形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六种情形: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对核定征收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它还规定对于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什么是特定纳税人呢,《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又进行了补充规定: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需要强调的是,《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以下条款需要重点关注: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关于核定征收的最后一个问题,既然是核定征收了,还要不要做帐,保留发票等原始凭据呢?小颖建议保留,有四个理由:

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企业通过做账保证收入的全面性,防止漏报漏缴现象。

二、针对新三板、IPO的审查,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税收缴纳是否合规是关注的重点之一。

三、一旦被指控虚开增值税发票,可以用账簿资料、合同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四、是企业申请高企认定的需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虽然没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申请,但要求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还要求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是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以后的,因此申请高新认定必须帐证健全。